海南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合同管理细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3-14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党委宣传部对外订立合同的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本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等。
第三条 本单位合同的拟定、审核、签订、备案、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等活动,使用本细则。
第四条 合同拟定前,合同承办人应对所承办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严格审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委托代理权限等。
第五条 合同应当由己方或己方为主起草。学校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己方利益。
第六条 合同条款中不得约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或减损学校有形、无形资产的条款。
第七条 合同的审核与签订。涉及标的金额3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不用签订合同,学校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标的金额3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订合同;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禁止恶意拆分合同。不得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九条 合同管理员负责登记合同台账,合同承办人负责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审批流程单复印件等。
第十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一经签订,由合同承办人跟踪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十一条 出现《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涉的合同履行异常情况,合同承办人要及时上报部门领导,未经部门领导同意,合同承办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合同相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十二条 合同相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人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并及时申请学校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
第十三条 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承办人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未经同意,合同承办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合同相对方做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十四条 合同发生纠纷,能协商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需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及合同管理员发生变更,由承接工作的人员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参照《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委宣传部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