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6-06来源:
各部门、各学院:
根据学校统一部署,近期学校统战部和侨联将协助我校归侨侨眷认定相关身份,并颁发相关证书。请各单位在4月2日宣传统战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我校教职工华侨归侨侨眷身份摸底工作的通知》文件基础上,尤其是对照《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告知并认真了解本单位职工有无相关身份。如果具备认定条件,请通知教职工自主申请办理有关身份证明,认真填写相关身份确认申请表并提供佐证材料,以部门和学院为单位,6月8日前交到宣传统战部(第一办公楼411室),联系电话:65881845,联系人:谢鲁平。
附件一:《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附件二:《海南省归侨身份确认申请表》
附件三:《海南省侨眷身份确认申请表》
宣传统战部
2021年6月4日
附件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 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国侨发〔2009〕5号
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二: 海南省归侨身份确认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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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及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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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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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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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从何地回国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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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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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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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提交的在□中打√) |
□ 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 华侨回国定居复印件 无法提供华侨回国定居证,可以提供: □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 □ 归国前本人为华侨的身份证明 □ 国外出生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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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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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及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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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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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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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办人声明:本人所提交的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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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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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海南省侨眷身份确认申请表
申请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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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及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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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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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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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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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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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或何时何地回国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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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 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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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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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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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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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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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提交的在□中打√) |
1、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2、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 □ 归侨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 归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 □ 归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 □ 归侨当年回国时入境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公证) □ 归侨国外出生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公证) □ 关系人证照复印件(查验原件) □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 □ 亲属关系公证(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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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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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及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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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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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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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办人声明:本人所提交的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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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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