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教职工华侨归侨侨眷身份摸底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6-06来源:
各学院、各部门:
归国华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宝贵资源,也是海南建设自贸港的重要力量,对学校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根据省委统战部和省侨联的相关通知精神,我校侨联将于近期进行换届,为全面发现人才,摸清华侨、归侨、侨眷底数,更好开展相关工作,现请全校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认定标准(见附件一),认真排查了解本单位职工(尤其是近几年新进人员)有无华侨、归侨、侨眷身份。
请各单位从为统战工作负责,为侨联事业发展负责的高度来认识和开展摸底工作,认真排查后,于下周三(4月7日)报附件二到宣传统战部(第一办公楼411)。如无,也请报空表并加盖公章。(联系电话:65881845,联系人:谢鲁平)
宣传统战部
2021年4月2日
附件一:《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