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海南师范大学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9-26来源: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党员意志,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党组织关系在海南师范大学的正式党员,均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可以参加代表的提名。
二、代表名额总数及分配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我校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既要使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又要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经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委批准,确定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160名。各方面代表的构成比例为:教职工占51%左右,管理人员占34%左右,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它代表占15%左右,少数民族党员代表、青年教师党员代表以及妇女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代表应注重从第一线工作的同志中推选。
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拟参照上述各方面的比例要求,以分党委(党总支)为单位,依据各选举单位的党员人数、党员构成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三、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党代会的代表应是我校有选举权的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代表人选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学校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应是正式党员中的优秀分子。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
(三)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学校事业的改革发展中积极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能够按党性原则办事,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群众基础好。
(五)严守党的纪律,能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意见,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四、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提出
各选举单首先根据校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本选举单位所辖的党组织和党员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二下二上”的方式进行代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支部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其所在党支部的意见后,由选举单位召开各二级党组织全体委员会或委员扩大会议,按照多于应选代表20%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报送校党委审查。
(二)正式代表的选举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各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酝酿通过,确定为代表候选人,再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正式选举产生代表。
学校党委委员分配到相关下属选举单位,作为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不占该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
(三)正式代表的确定
第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方能获得正式代表资格。
五、时间安排
各选举单位9月底前完成正式代表的选举工作,并将选举情况、代表名额和代表登记表于10月8日前报校党委组织部。